<?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xml-stylesheet type="text/xsl" href="../rss.xsl" version="1.0"?><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中国律师123网</title><description>中国律师123网</description><link>http://www.zgls123.com/</link><Currentlink>http://www.zgls123.com/xml/Rss.xml</Current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ocs>中国律师123网</docs><generator>陪你看小溪|零星小雨|</generator><webMaster>陪你看小溪|零星小雨|</webMaster><image><title>中国律师123网</title><url>http://www.zgls123.com/images/logo.gif</url><link>http://www.zgls123.com/</link></image><item><title>文章中心 - 预防职务犯罪要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21.htm</link><description>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高级或者极端形式，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description><author>韩小怪 陈舒亚 张国玲</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9:07</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20.htm</link><description>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description><author>韩艳春</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6:50</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论“性贿赂”立法</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9.htm</link><description>
 [摘 要] 本文着重论述了“性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惩治“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争议、立法设想、定罪量刑及特别注意的问题，阐明了应尽快立法惩治“性贿赂”犯罪。
　　[关键词] 性贿赂，立法
　　[正文]
　　在当今社会，性贿赂实质上是典型的权色交易，也是一种新型的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的治罪条款。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description><author>韩艳春</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5:09</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8.htm</link><description>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学者通常会有这样一些困惑：很多在西方各国都是由法官或法院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中国则可以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分别实施；西方各国强调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对审判前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而中国则强调检警机构对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主导性控制，不允许法官参与审判前的诉讼活动；西方各国强调法院对诉讼中程序问题有最终和权威的裁判权，而中国则允许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各自作</description><author>陈瑞华</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3:52</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7.htm</link><description>
 [内容摘要]：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description><author>李建涛</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2:46</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供</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6.htm</link><description>
 沉默权在近年来倍受我国学术界关注，仅去年以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有关沉默权的论文，就不下10篇。当然，我国学术界讨论的沉默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确实，如果享有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包括其他证据）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那么，沉默权就是这种权利的一种简洁表述。由于刑事诉讼</description><author>王敏远</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1:48</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依“职权论”也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5.htm</link><description>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解释论上有“身份论”和“职权论”之争，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职权论”的说法。但在分析一些特殊的渎职犯罪时，本文作者认为——
　　“职权论”更符合司法实际需要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必须是自身享有现实的职务权利，经选举或委任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渎职罪主</description><author>周光权</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20:50</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4.htm</link><description>
 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description><author>李建飞 先明莹 胡东平</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19:52</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立法目的对量刑情节的检验</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3.htm</link><description>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政、侍鹏伙同另外二人（另案处理）于2004年9月10日晚，在长途汽车站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马某带至另一地点，后被告人李政拦下一长途客车，并带被害人上车。当时车上只有车主林某、驾驶员胡某以及另外一名乘客。被告人要求被害人马某购买车票时，发现马某钱夹中有大量现金，即对马某进行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劫取人民币共计8640元。
　　2005年2月6日，被告人李政、侍鹏又以</description><author>张 眉</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18:12</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罪行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fllw/xsfl/200605/412.htm</link><description>
 罪行相适应原则中的罪与刑两者之间是一种关联关系，有罪才有刑，刑由罪定。这种关联关系确定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罪”必须具有真实性、“刑”必须具有公正性，即不能无罪定刑（真实性），不能重罪轻刑或轻罪重刑（公正性）。相适应体现着“平衡”原理，而且这一平衡是质的平衡而非量的平衡。在确定罪责上应是多方位的综合认定。就是说不应该仅从犯罪侵害程度的一点论来进行平衡。根据近代法学新派，应按“配分论”的多方位方法</description><author>王政</author><category>刑事法律</category><pubDate>2006-5-10 15:13:07</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审阅当事人法律文书范围以及技巧</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11.htm</link><description>
 1起诉书启动程序
　　起诉书主要启动一审诉讼过程，如民事起诉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起诉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起诉书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书基本结构是：
　　（1）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身份，法人只是名称，法定代言人，所在地，有些起诉书还注明委托代理人等。
　　（2）请求目的。请求目的主要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实体权益上发生争议，或者当时认得试题权益受到</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9:00:47</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审理前我们必须了解的情况</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10.htm</link><description>
 审前准备工作要从审核诉讼材料开始。这些诉讼材料将包括：
　　（1）起诉书（在民事案件中还包括反诉书）；
　　（2）申诉书；
　　（3）申请书；
　　（4）答辩状以及周围在这些法律文书周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起诉书、申诉书、申请书、答辩状等。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审核诉讼材料是开庭审理前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审核诉讼材料的目的，是使合议庭或独</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9:00:03</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审前准备会以及审查民事主体的相关事宜</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9.htm</link><description>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会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合议庭为了审理的顺利进行，就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集体进行研究的准备活动。开庭审理前准会的内容，包括审核诉讼材料问题等。现在着重强调以下问题。
　　（1）做好审理时的分工。在开庭审理前准备会上，要对开庭审理时的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当庭裁判等由谁主持进行，做好明确的分工。
　　（2）明确案件程序上的有关问题。如案件是否需要</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9:33</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8.htm</link><description>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第一窗口”的立案工作改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共同任务。
　　毋庸置疑，设立专门的立案工作机构——立案庭，建立“大立案”格局，对于实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和现象，不仅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背道而</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8:58</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现行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弊端</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7.htm</link><description>
 （一）先入为主，有违裁判者中立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法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改变了修改前移送全部卷宗的作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开庭前因阅卷而造成先入为主或产生预断，以利于实现审判公正[1].但司法实践却不尽然。一是二院三部一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主要证据的范围较宽泛，几乎涉及到案件的各方</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8:20</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我国确立的原因及价值功能</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6.htm</link><description>
 庭前证据交换是美国审羊发现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的审前发现程序不仅在美国，就是在世界上其它国家都产生着一定的影响，那我们是否有必要把包含庭前证据交换的美国审前发现程序完全借鉴过来呢？笔者认为只能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吸收其适合于中国现状的部分。因为美国的审前发现程序十分复杂，对律师来说都是困难的，更不用说当事人了。更何况，我国的律师质量和数量都不尽理想，无法完成浩如烟海的审前发现工作，而且</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7:46</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开庭前的证据制度</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5.htm</link><description>
 如前所述，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不是由当事人自动运行，而且由法官出面组织进行的，那么，如何避免法官先入为主而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呢？在德国，地方法院合议庭的3位成员通常被称为：报告法官、主持法官和睡觉法官（一名法官负责报告审前准备情况 ，一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第三名法官“闲”得几乎可以睡觉，故称睡觉法官），其中报告法官就负责审前准备。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与审判实践，有必要的将庭前证据交换法官与庭审法</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7:12</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审查民事主体是否准确</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4.htm</link><description>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见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追加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即使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简化诉讼程序，防止人民法院提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此外，当事人本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申请参见诉讼的，应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6:43</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审理前准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3.htm</link><description>
 所谓庭前准备，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所做的给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审查诉讼材料等一系列必要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是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一部分。
　　这里之所以讲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是必要和重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答辩、举证、回避等权利。法院在通过</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6:08</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审前准备：掌握“五性”</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2.htm</link><description>
 艺术存在于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从某种角度说，艺术一词指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要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上作，使其富有艺术，主要应该研究和落实以下几个问题。
　　1.严肃性
　　我们在前边谈了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我们在做这项工作时，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的对待。绝不能把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当作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事情，更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在具体的准备工作中</description><author>中国律师123</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5:26</pubDate></item><item><title>文章中心 - 庭审前还应做哪些准备工作？</title><link>http://www.zgls123.com/Article/lssw/slzb/200605/401.htm</link><description>
 一　初步确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会把自己的请求目的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写清楚，有时还在开庭审理前提供除起诉状外的补充材料。而大多数被告也会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在答辩状中将自己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写清楚。因此，通过审核原告、被告的起诉状及答辩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使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主张、理由及案件事</description><author>法律教育网</author><category>审理准备</category><pubDate>2006-5-8 18:53:22</pubDate></item></channel></rss>